機械設備采購合同
甲方: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或分公司全稱)
地址: 太原市精營東邊街39號 郵編:030001
法定代表人:王貴聰 職務:董事長
乙方:(注:須填寫營業執照登記的單位全稱)
地址: (注:以營業執照為準)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___________設備采購事宜達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發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l)乙方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雙方協議執行);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需要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支付、結算、發票的開具
1.產品的合同標的及價格清單
品名規格
型號數量(單位:)不含稅單價(元)不含稅價格增值稅率或征收率增值稅稅額價稅合小計(元)
合同總價:小寫 大寫
2. 該合同金額為人民幣 元,為產品落地價,包含運費、安裝調試費、人員培訓費、售后服務費及稅費等費用。其中,不含稅金額為 元,增值稅率為 %,稅款為 元。
3.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結算時乙方須提供與合同總價相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 產品貨款的支付:
(1)貨款支付前,乙方須提供支付款項等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須確保其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完整、準確。若開具不合格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甲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票據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在此期間,乙方的各項合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2)貨款的支付時間:甲方在乙方提供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有效的清單明細后,在甲方認證通過后 個月內付款,但要預留合同總價 %的質量保證金。
(3)合作期間,對于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但確需付款的業務,甲方可先按扣除稅款及票面金額10%風險保證金后的金額支付。若乙方出現一次開具不合規發票現象,下次扣款時,無論對應發票是否通過認證,均按扣除票面金額10%風險保證金后的金額支付。
(4)貨款的支付方式:銀行轉賬,若以承兌匯票付款,被背書人欄必須寫明“乙方全稱”;
收款人全稱:(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全稱)
開戶銀行:(本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上的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本公司開戶許可證上的銀行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本公司《稅務登記證》的編號)
注冊地址:(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電話:(與您公司保持聯系的有效電話)
(5)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
5.預付貨款: (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6.發票的開具: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開票要求后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并須在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之日起10日內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乙方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合格的,應在接到甲方更換要求后7日內重新開具合格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并送達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不合格發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發票的;開具發票種類錯誤;開具發票稅率與合同約定不符;發票上的信息錯誤;因乙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造成發票認證失敗等。
對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乙方應在足額收取合同約定付款比例款項時一次性足額開具,相關款項在質保期滿后甲方再予支付。
7. 發票開具信息:
乙方發票開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則甲方可以拒收。
--甲方名稱:(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全稱);
—納稅人識別號:(本公司《稅務登記證》的編號);
—注冊地址:(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電話:(與您公司保持聯系的有效電話);
—開戶銀行:(本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上的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本公司開戶許可證上的銀行賬號)。
8. 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遵守如下條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交甲方辦理發票交接手續,無甲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乙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2)因乙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權拒絕接收。
(3)如果甲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4)如果甲方污損、折皺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導致無法認證或認證失敗,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5)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票,則乙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七條 驗收、安裝與調試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數量不符合規定,應一邊妥為保管,一邊在7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在開始使用后,如發現質量不符合規定,應在產品質量保修期內提出,并有權拒付剩余貨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7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重要信息變更通知
雙方任何一方的名稱、住所、稅務登記、賬戶等重要信息變更,應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如一方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隨,視為同意發貨。
8. 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開具、提供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乙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①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補救措施,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如乙方無法采取重新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或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與合同要求不符等補救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增值稅稅額,或發生損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稅價格”進行結算,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②乙方已經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甲方將不予退還;
③乙方提供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無法提供增值稅扣稅憑證或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丟失,應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補救措施,如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通知乙方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規發票后,按“合同不含稅價格”進行結算,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違約金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交貨日期可以順延。
2.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產生于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法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修改補充,雙方未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本合同;
(2)《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導致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非棄權條款
一方延遲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或救濟不應被視為是對該權利和/或救濟的棄權,對此權利或救濟的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也不應阻礙對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對本合同中任何條款的棄權,不應構成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棄權,該棄權也不應構成對該條款關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況的棄權,無論這種事件或情況發生在過去、現在或將來。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公正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六條 通知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應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電子郵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發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應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郵件到達日期即為通知日期,如使用傳真、電子郵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訊發出日期即為通知日期。
如送達甲方,則送至: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如送達乙方,則送至: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第十七條 不得轉讓條款
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或附生效條件合同,如自甲方提交乙方須購買貨品的技術資料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貨物之日起生效)。
2、未盡事宜由本合同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或修訂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為有效。書面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簽約地點:(建議填寫我方簽約主體所在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設備采購合同